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8 12:46:2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广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广安府办发[2011]61号 分类导航:国企国资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8-01 关键字:经济管理 资产 处置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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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发〔2005〕31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06〕22号)的精神,参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调拨,是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入和调出单位原则上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应移交市国资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统一公开拍卖;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拍卖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资产置换原则上是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单位进行置换。

(四)捐赠,是指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需捐赠的,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五)报废,是指由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需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盘亏、毁损、呆账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七)拆除,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因存在安全隐患、项目建设或城市规划需要等,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拆除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八)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统一管理的国有资产,国有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形成的国有资产(含土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公有房屋、交通工具及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办公设施设备和其他国有资产。具体需处置的国有资产主要有:

(一)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二)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已达到报废期限,或按照有关规定确需报废、淘汰、更新、拆除的资产;

(四)罚没资产;

(五)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拨、置换、捐赠的资产;

(七)依照 和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守 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 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行政事业单位建设。

第八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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