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12-28 12:47:5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川府发[2011]4号 分类导航:行政工商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2-01 关键字:民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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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创造良好环境,拓宽民间投资领域,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机遇,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积 推进社会事业领域改革,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加快民间投融资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对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产业扶持、政府服务等配套措施,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力争到2015年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超过60%的目标。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各类具备与投资项目相应资金实力、资质资格、资信、业绩等条件的民间资本以BOT(建设—运营—移交)、TOT(收购—运营—移交)、BT(建设—移交)形式或通过资本市场投资参股、信托投资、委托贷款、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除 明确禁止项目外的公路、桥梁、隧道、车站、港口、码头、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航电枢纽工程、航道工程与客货运配套的大型物流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和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对投资符合规划的交通基础设施的民间资本,在税费、贷款、企业开办、财政补贴、收费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有企业的同等待遇,按政策规定减免耕地占用税。对投资 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 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四川证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负责。列在 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在符合相关水利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投资农田水利、标准农田建设、节水农业、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引调水、机电提灌、防洪减灾、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池塘标准化改造和非基本农田水产养殖等项目。按照“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的建设模式,采取“民办公助、竞争立项”、“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积 引导农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各地可根据项目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项目类别、财政补助资金、农民出资出劳等情况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补助环节等。民间投资或合作兴建小型水利工程要产权明晰、权责一致,落实建后管理,保障效益发挥。

   (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财政厅、农业厅、省电力公司负责)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营企业独资或与国有开发投资主体联合参与火电站、风电站、水电站等项目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核电站。积 推进竞价上网和输配电分开改革,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促进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建立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市场机制。完善电力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电力并网互联行为,加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和协调的力度。推行电力项目业主招标,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监理、物资和施工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四川电监办负责)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负责)

   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电信增值业务。对投资行业性、专业性、综合性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信息服务商申请省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适当降低实收资本门槛。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按照 土地管理等规定及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工程招投标参与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全面开放矿业权市场,建立矿业权交易平台,完善市(州)、县(市、区)土地矿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功能,构建全省矿业权交易有形市场,引导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完善矿业权交易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转让、矿业权价款评估及其他矿业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加快完善矿业权审批平台,全面推行矿业权网上审批并及时公告审批结果和已完成事项,提高行政效率。

   (国土资源厅、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负责)

   (二)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在符合 产业政策、保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受让产权或经营权方式积 参与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确保市政公用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和市政公用事业公共服务水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要严格遵守 和省有关规定,涉及特许经营期限、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和收费标准及调整程序、设施的权属及处理、安全及应急管理、履约担保、特许经营权变更及终止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征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负责)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各级政府按规定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时,可就建筑标准、建设成本、销售价格(含合理利润)实施依法招标,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或投资入股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等方式参与建设,并依法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土地、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政策规定纳入 、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畴。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地方政府可按规定给予土地等相关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积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障性住房并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上按规定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并按规定享受相关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在规划、土地、拆迁、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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