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48:15 作者:楹庭律师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监分局起草的《眉山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条 为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企业稳定发展,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物,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商标注册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
一个商标有2个或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贷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所有人。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