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48:4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商务局、财政局、经信部门:
为促进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进一步做好补贴兑付工作,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并经省政府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同意,现将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27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继续有利于方便群众、有利于资金安全、有利于扩大销售,促进家电产业发展的要求,提出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切实做好家电下乡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地要深刻认识 出台此项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家电下乡工作。各级商务、财政和经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断健全完善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简便、快捷、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调动农民群众的购买积 性,进一步扩大销售、拉动内需,促进家电产业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审核兑付机制
(一)完善“商审商付、财政结算”兑付方式,实行“一折通”垫付。各地在继续执行“商审商付、财政结算”兑付方式的基础上,对经销商垫付补贴资金,可由经销商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款存入农民的“一折通”等储蓄帐户,凭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与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建立第三方审核机制。为加强补贴审核监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在财政进行补贴结算前,负责对经销商的销售和补贴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加强发票管理。财政部门在结算完补贴资金后,须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兑付家电下乡补贴”字样(可用印章)后,退还经销商,留存发票复印件和产品标识卡原件等资料备查。
三、建立完善日常监督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对申请补贴的农户名单,财政部门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乡镇政务公示栏、经销网点等地方进行公示,原则上每周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二)建立经销商产品进、销、存实物台帐制度。各经销商定期(旬、月、季、年)将进货、销售、库存情况以正式报表形式报送所在地的商务和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销售网点提供的进销登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家电下乡产品进货、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核查;财政部门在与经销商进行补贴结算时,将经销商的实物台帐报表等作为审核比对依据,进一步加大审核监管力度。
(三)设立经销商诚信保证金。各地商务部门开设专户,要求辖区内的经销网点按经营规模大小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到专户里,并与其签订协议保证书,对诚信守法经营作出承诺。如一旦发现经销网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将直接扣缴其缴纳的保证金,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具体规定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地要鼓励和动员广大群众对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和补贴过程进行监督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属实的,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可从被举报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中支取,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基层财政队伍建设,夯实家电下乡等财政补贴管理的组织基础。
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财政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保障机制:一是结合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要求,根据近年来乡镇财政职能不断增强的新情况,积 向有关部门汇报,尽可能在没有专门财政机构的乡镇合理设置乡镇财政机构;二是适当增加乡镇财政部门人员编制,确保基层财政机构人员需要;三是将家电下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