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教育局关于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办法

时间:2014-12-28 12:49:2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乐山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乐教办[2009]97号 分类导航:教科文体 政务信息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12-14 关键字:乐山市 在职教师 有偿家教 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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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教育局关于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办法

乐教办[2009]97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教育局、市直学校(单位):

  有偿家教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既影响了教育的公平,也损害了学校和教师的形象,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以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要求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格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加大对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整治力度,实现教育公平,维护教育的公共性和公益性。

  市教育局重申: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或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培训补习班。

  市教育局要求:全市各级各类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全身心投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平等对待学生,有效利用课堂时间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自觉履行教师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学习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更要热情耐心辅导。

  为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市教育局将加大对违规教师的处罚力度。

  1、对违反规定的教师,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退回所收全部费用,并在当年的评优评先、职称晋升上实行一票否决。

  2、学校在岗位设置时,各级各类岗位聘用中须有“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等条款规定,并在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中注明。如违反规定,学校将予以低聘、缓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调离教学岗位直至解聘。

  3、各地各校在教师绩效考核分配中要注重师德修养的考核,将“是否从事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若有违反者,当年绩效考核中“师德”不能评为优秀,并扣发本人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若再次违反者,当年绩效考核中“师德”不能评为合格。

  4、获得各级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教师应该成为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的榜样,如违反规定,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相应荣誉称号,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5、学校的校级和中层干部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带头履行各项职责,若违反规定参与有偿家教,除按上述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有偿补课处理办法处理外,还将视其情节给予戒勉谈话,直至解除党政职务。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希望全市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坚持以德立身,自尊自律,以良好的思想道德教育感染学生,以高尚的人格魅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社会的尊重,不辜负社会和学生的信任。

四川省乐山市教育局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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