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四川专员办跨省际大中

时间:2014-12-28 12:49:5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文号:财驻川监〔2009〕115号 分类导航:财税审计 审批监管 机关事务 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发布日期:2009-10-15 关键字:四川专员 大中型水库 库区基金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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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四川专员办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驻川监〔2009〕115号

 

 

宝珠寺电站、张窝电站、向家坝电站、溪洛渡电站:

  现将《四川专员办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四川专员办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条 为规范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四川专员办”)对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的征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 59号)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库区基金”,是指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大中型水库是指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

  第四条 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的授权,四川省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四川专员办负责就地征收,采用发电企业申报制,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实行直接缴库。

  第六条 库区基金列入发电企业成本,按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库区基金实行企业申报制。缴纳库区基金的水库(发电站)或其归属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按规定足额上缴库区基金。

  (一)各发电企业于每月10日前向四川专员办填报《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申报缴纳表》(见附表1),如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应征基金数、申报缴纳基金数、期末累计欠缴数等相关数据,报送电力销售情况明细表等财务会计报表资料。

  (二)四川专员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对发电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对材料报送不全的,应及时退回并要求发电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补报。

  (三)四川专员办受理申报资料后,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申报材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

  2、申报材料的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应征销售电量”是否与实际上网销售电量相符;

  3、申报材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标准计算库区基金;

  4、是否存在缩小征收范围的行为;

  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四川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结果告知发电企业。发电企业在1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库区基金按照四川专员办审核确认的金额缴入财政部为四川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五)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四川专员办应根据发电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对库区基金进行年度清算和征缴。清算的主要内容是:

  1、发电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电量;是否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是否擅自缩小征缴范围。

  2、发电企业是否按月、按实际销售电量缴纳库区基金,是否按 规定正确计算并解缴库区基金。

  3、清算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未按时解缴库区基金的,四川专员办应立即将欠缴部分全部补征入库。

  4、发电企业已预缴库区基金,如果大于应缴数,则相应抵减下年度应缴库区基金;如果小于应缴数,则应在年度清算时补缴入库。

  第八条 四川专员办要真正担负起库区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使库区基金及时、足额入库。

  发电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向四川专员办书面申请办理延期缴纳手续,未经审批延期缴纳的,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有关规定收缴入库并作相应处罚。

  第九条 发电企业对库区基金要专账核算。

  第十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有关规定,库区基金汇划和票据流转程序如下:

  1、发电企业将库区基金通过银行划款方式缴入四川专员办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2、代理银行在收到汇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的当天,通知四川专员办,并将代收的资金自动汇划中央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3、四川专员办根据代理银行进账单补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1-3联交代理银行;

  4、代理银行根据缴款书补录缴款信息;

  5、代理银行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加盖收讫章退四川专员办;

  6、四川专员办收到代理银行退交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将第4联加盖印章交发电企业作收据。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应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字[2003]38号)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工作,并按月与四川专员办进行对账。

  第十二条 四川专员办建立健全库区基金日常监缴机制。

  (一)信息库制度。建立库区基金信息数据库,将符合解缴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发电企业逐一建立档案,随时掌握其动态情况和影响因素。

  (二)征缴台账制度。建立库区基金征收台账,总体反映大中型水库发电企业的基本情况,动态反映应缴数、欠缴数、入库数和累计欠缴数等基本信息。

  (三)收入报表报送制度。各发电企业每月10日前向四川专员办上报《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申报缴纳表》,次年3月底前,四川专员办填报《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年度清算表》。

  (四)收入对账制度。四川专员办依法开展库区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与代理银行、发电企业等建立收入对账制度,对异常情况迅速实施跟踪核查。

  第十三条 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库区基金。

  第十四条 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问题,由四川专员办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四川专员办将对库区基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四川专员办将填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四川专员办负责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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