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51:0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9〕5号
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199222,传真:3199225。
二○○九年一月七日
贯彻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做好我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成立泸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城区有条件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 长 张显富 副市长
副组长 张晓夫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克清 市安监局局长
罗永平 市供销社主任
付 希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 权 市公安局副局长
何 平 江阳区副区长
卢天润 龙马潭区副区长
黄智华 纳溪区副区长
成 员 陈伟辉 市安监局副局长
谷 岚 市供销社副主任
付 彬 市工商局副局长
罗林富 泸州质监局副局长
许 红 市城管局副局长
李一萍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怀江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易维东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支队长
张 燕 市委宣传部宣传处副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张晓夫同志兼办公室主任,李克清、赵权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供销社(烟花办)、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城管局、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二、职责任务
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 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一)市公安局是我市城区有条件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品燃放管理的通告》,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抓好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工作,并会同市供销社、市安监局、泸州质监局等部门确定我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依法查处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不符合规定规格、品种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运输、违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市安监局负责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会同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和三区人民政府拟定定时定点销售烟花爆竹管理办法(销售点原则上与集中燃放点一致);指导各区安监局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安全条件,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作;监督检查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遵守销售许可规定的情况;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市供销社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负责烟花爆竹货源供应和城区网点的规范及安全经营管理,组织实施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和统一配送,配合安监部门共同做好城区网点的布设规划和实施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市工商局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办理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的非法经营行为。
(五)泸州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非法生产的产品。
(六)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牵头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的教育工作。
(七)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的安全宣传教育;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要督促检查和指导有关机构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车站、码头、物业小区、加油(气)站等禁放区域的看护;军分区负责驻泸部队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驻泸部队加强重要军事设施等禁放区域的守护;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八)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制订消防应急工作预案,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九)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卫生管理。
(十)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负责。要按照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确定辖区集中燃放地点,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专门班子,制订销售、燃放管理具体工作方案,督促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及社区、居民小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十一)市烟花爆竹公司和零售点按本《规定》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烟花爆竹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4〕32号)文件要求,做好定点采购、定点销售、专车配送、到期收回入库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规定》精神,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科学制订相关工作方案。凡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预案,工作措施和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依纪依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宣传教育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分别召开动员部署会,印发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落实管理责任,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全面启动城区有条件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充分发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以流动宣传车、集中宣传日、社区宣传日、宣传专栏等形式,对广大市民特别是中小学生、外来人员宣传《规定》和市政府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对规定的禁放区域和禁放品种的宣传,确保群众不在禁放区域燃放,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不安全产品,确保燃放安全。公安、安监、供销社等部门和烟花公司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宣传,制作安全燃放宣传光碟,印发宣传单,让广大群众了解安全燃放知识,从而减少因燃放不当而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各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广泛宣传政府部门的安全执法活动,对非法生产和违反规定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切实增强广大市民依法燃放、安全燃放、文明燃放意识,真正形成专门机关主动抓、相关部门配合抓、广大市民齐参与的良好氛围。宣传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烟花办牵头负责。
四、防范措施
(一)严格划定禁放和限放区域、设立禁放标识。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时间15日前,市公安局公告划定的禁放、限放区域和集中燃放地点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禁放区域场所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要负责设置、张贴醒目的禁放标识。禁放标识标志由市烟花办统一规格样式。
(二)强化重大危险源的排查与监控。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加油站、加气站、危险化学品和民爆物品仓库、油气管道、电力设施、城市下水道、化粪池等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摸清责任单位、所处位置、危险性质、预防措施、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制订严密的控制工作方案和处置预案,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禁放区域的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和控制措施。春节期间,各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实行包干到人的工作责任制,实行“一对一”守护,确保绝对安全。
(三)维护燃放现场秩序。一是统筹安排现场控制力量。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公安结合民俗民风,确定重点控制的时间、地点,合理安排控制维护力量。二是强化群防群控。要以人员密集的居民区、主要繁华大街和禁放点周边为重点,派出控制力量巡逻,及时查处违法燃放行为。要统一组织,坚持街道管片,居委管段,社区骨干人员管楼道大院的做法,切实加大限放区的控制。在除夕、正月初一等燃放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要组织机关干部、居委会、社区、内保单位的治保积 分子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强巡逻守楼,保证各方面力量部署到每一个现场。各居委会和社区业主委员会要召集居民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制定安全公约,引导市民自律,提高公德意识。
(四)强化应急事件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订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检查落实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卫生部门要增加急诊值班医务人员,严格执行 诊负责制,保证所需药品、设备、救护车到位,做好紧急救治应急准备。公安消防部门要制订周密的消防应急方案,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完善灭火救援网络体系,保证消防安全。各街道要组织街道干部、城管队员、保安员、治保积 分子等清理可燃物和易燃物,成立灭火应急队伍,配备灭火器具,加强居民区内巡逻,发现火情,要在 时间进行扑救、控制,并及时报警,严防酿成重特大火灾事故。
五、违规处罚
强化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的安全监管,是顺利实施《规定》和确保安全的关键,是燃放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一)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执法。市、区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进(出)入泸州市的主要路口设立检查站,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并及时查处非法运输、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强化市场监管和执法。市安监局要加大对经营单位和销售网点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储存、销售非法伪劣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必须吊销其销售许可证;工商局要积 开展市场的检查,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质监局要在流通领域内对烟花爆竹的质量抽检,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质量抽检情况,严防伪劣产品在市场流通。
(三)依法没收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对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及不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各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要依法没收;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封存,并由市公安、安监、供销社部门组织统一销毁,严防回流社会。公安机关对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移交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刑事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四)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市、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民自律、部门执法、公众监督”的原则,建立举报制度,积 受理并查处群众举报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我市举报电话为110(市公安局)、3119224(市安监局)、2299492(市供销社)、2570975(市工商局)、12365(泸州质监局)。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