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严禁家电下乡备案网点销售翻新电器商品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51:2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川商建〔2009〕30号 分类导航:商贸服务 行政工商 行业信息 社会保障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04-03 关键字:四川省 家电下乡 翻新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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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严禁家电下乡备案网点销售翻新电器商品的通知

川商建〔2009〕30号


各市(州)商务局、各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

  目前,我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进展顺利,下乡产品销售稳定增长,销量、销售金额均位居 前列,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近日,互联网上网民反映不法商贩将翻新电视机大肆销往灾区,引起了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蒋巨峰省长、黄小祥副省长分别作出批示,责成有关部门“迅速调查,如情况属实,依法严处,狠狠打击”。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州)商务局立即组织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立即开展调查,重点对家电下乡备案网点及城乡家电销售、维修网点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凡发现备案网点中有销售翻新电视机的,立即取消网点备案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同时通报经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同时,要责成备案中标流通企业作出检查说明,情况严重的,可报请省商务厅取消其在四川参与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资格。

  二、各中标流通企业要立即组织对备案网点逐一进行检查清理,所有备案网点不得存放、销售翻新电器产品,一经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汇报。不主动报告一经相关部门查实,要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直至取消企业参与推广工作资格。并面向社会公开曝光。中标流通企业要自觉维护家电下乡品牌声誉,认真履行承诺,加强对备案网点管理,杜绝一切翻新电器流入销售网点,维护企业和产品品牌形象。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广播、邮政的商函等多种形式将家电下乡政策、中标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的产品宣传到千家万户,开展现场鉴别真伪活动,帮助广大农民群众识假、辨假,放心消费。

  请市(州)商务局和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务必将检查情况和清理结果,于4月15前报我厅市建处。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三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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