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方案

时间:2014-12-28 12:51:3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阿坝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阿府办发电〔2008〕27号 分类导航:食品医药 社会保障 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8-25 关键字:阿坝州 地震 残疾伤员 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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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府办发电〔2008〕2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阿坝州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方案

  为加强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减少减轻伤员残疾,促进社会和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伤员康复并重返社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82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康复技术和手段的应用,配合医疗救治工作,实施早期康复干预,减少残疾发生,减轻伤残程度。

  (二)对有康复需求的伤员尽早实施康复训练和假肢、矫形器装配,或使用辅助器具等康复工程技术,通过康复训练补偿和恢复伤员的生理机能,改善其参与社会活动的功能,为其回归社会奠定基础。

  二、康复原则

  (一)坚持及早康复。对在医院接受治疗且有康复需求的伤员,及早做好医疗与康复的配合和衔接。

  (二)坚持普遍服务。对需要装配假肢或矫形器的伤员,在可能情况下全部装配假肢和矫形器,并根据需要提供辅助器具。

  (三)坚持机构主导与自愿参加。选择有条件的康复机构(包括医院的康复理疗科)作为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在伤员及其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康复治疗与训练。

  (四)坚持就近就便。对有康复需求而不需住院的伤员,通过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改善其功能,促进回归社会。

  三、康复对象

  (一)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救治、有康复需求并适合进行康复治疗的伤员;

  (二)医疗救治结束后转至康复机构继续进行后期康复训练的伤员;

  (三)需要安装假肢、适配矫形器以及有辅助器具需求的伤员;

  (四)在社区和家庭接受康复训练的伤员。

  四、总体要求

  (一)完善残疾伤员康复网络

  残疾人康复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和技术资源中心,承担着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技术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服务、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各县要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82号)精神,建立以省级为龙头,以州级为依托、县级为重点、社区(乡镇)残疾人康复站为基础的残疾人康复网络体系。把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规划中同步实施。

  州级残疾人康复中心。选址在马尔康,建设资金来源为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项目资金和上级部门争取资金。中心投入运行后,主要对我州因地震新增残疾人及大骨节病致残人进行康复服务。

  县级残疾人工作机构和康复服务体系。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残联发〔2006〕43号)精神执行县级康复中心建设规划,为当地地震残疾伤员开展康复服务。

  社区(乡镇)残疾人工作机构和康复服务体系。在因灾致残疾人员集中的乡镇,按照“有专职干部、有办公场所、有服务载体、有联系网络”的要求建设社区(乡镇)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依托现有的社区(乡镇)、街道卫生院(所)基本条件,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站,与社区(乡镇)、街道卫生院(所)分别挂牌,合署办公,对有康复需求但不需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伤员,可以采取分片包干的形式通过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改善功能,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深入开展,康复工作已成为地震伤残人员救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做好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州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州地震残疾伤员康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康复工作中面临的具体困难,州残联、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安、建设、发改委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州残联,负责日常工作,做好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地震伤员康复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各县要尽快建立健全伤员康复工作机构,制定当地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实施方案,有序有力地推进地震伤员康复工作。

  (三)明确各部门职责

  残联:负责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的规划与建设,组织各级残联康复机构和康复站开展康复训练及就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伤员的残疾等级进行评定,建立残疾伤员康复档案;为有需求的残疾伤员安装假肢、矫形器及其他辅助器具;为残疾伤员提供康复治疗与训练。

  民政部门:负责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残疾伤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积 参与康复伤员的假肢矫形器装配,并对假肢康复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卫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民政和残联提供残疾伤员的医疗情况,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康复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为残疾伤员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落实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残疾伤员费用报销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震残疾伤员康复所需财政补助资金和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伤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销医疗保险的待遇,对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为有就业条件和愿望的地震残疾伤员在其康复后提供有针对性地就业援助服务,鼓励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伤员提供职业培训。

  教育部门:与卫生、残联等部门共同商定各级各类康复医学人才培养规划,多形式多渠道办学,加大培养数量,加快培养速度。

  公安部门:负责对需要医疗康复的残疾伤员的身份确认。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灾后重建规划和对口支援项目中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灾后重建内容。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灾区城市总体规划,对各类公共建筑设施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四)强化康复工作措施

  加强协作。卫生、残联部门共同组织成立康复工作专业组,明确责任人,对伤残人员总数、分类、康复需求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拟定康复方案,并通过各项康复技术的应用,实施早期康复干预,避免和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制定康复宣传手册,组织对有关人员的培训,使医护人员、伤员及其亲属认识康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 配合以提高康复治疗与训练的能力和水平。配合指导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共同做好伤员从医院到康复训练机构的转送交接工作,并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对需要装配假肢或矫形器及使用辅助器具的伤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定,选配适宜的假肢、矫形器,配发辅助器具,并做好装配后的康复训练服务工作。在医疗救治过程中认真参照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地震伤员康复指导规范》开展康复工作,注意及早发挥康复医疗的作用,尽力减少因伤致残人员,减轻残疾程度。

  经费保障。地震残疾伤员的康复费用按照“发挥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作用,社会捐助的补充作用和政府财政的补助作用”的基本原则,通过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社会捐助资金、各种残疾人康复资金以及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统筹解决。民政和残联要主动沟通和联系红十字会等社团组织和民间组织,争取社会捐赠支持。同时,积 与当地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项目和经费支持。

  无障碍设施建设。各县政府和规划建设部门在灾后重建规划中,要切实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灾区城市总体规划,对各类公共建筑设施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要充分考虑残疾人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问题,将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制度的范围。

  (五)工作要求

  各县要对可能需要进行残疾康复的伤员进行登记;州、县残联、劳动部门要组织开展伤员畸残和工伤鉴定工作;州、县残联要积 争取省上支持,做好残疾伤员康复训练和假肢、矫形器等装配工作。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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