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51:37 作者:楹庭律师团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服务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泸州市政务服务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泸州市政务服务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
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务服务效率,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按照市效能办《关于印发市级部门转变机关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泸效能办〔200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行政机关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限时办结超时默认。
第三条 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实施的当场办结以外的政务服务事项,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一定办结期限,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在承诺期限内限时办结。
第四条 承诺限时办结期限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信息应当录入行政审批通用业务系统。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法应当审批的,在承诺期限内未审批,视为超时默认审批;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未在承诺限时办结期限内办结的,视为超时默认办结。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符合法律确定需延期审批或办结的;
(二)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承诺限时办结期限内审批或办结的。
第八条 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延期审批或办结的,由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在限时办结期限届满前1日,将延期审批或办结的理由告知相对人,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时办结期限内审批或办结的,由行政机关窗口作出说明,报本行政机关批准后,在限时办结期限届满前告知相对人,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本行政机关批准应由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
第十条 发生超时默认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