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52:0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凉山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凉山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
一、复查、复核的责任主体
(一)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和国务院法制办、 信访局《对信访条例34、35条“上一级行政机关”含义及信访条例实用问题的解释》(国法函〔2005〕253号)有关规定,复查、复核权限在州人民政府的,其受理的主体是州人民政府。
(二)州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授权委员会代州人民政府行使复查、复核权。
(三)由州政府副州长任委员会主任;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主任,州信访局局长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信访局内,由州信访局信访科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州政府法制办、州监察局、州司法局为常务委员单位。
(四)为方便工作,刻制两枚专用印章,即“凉山州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专用章和“凉山州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专用章。此印章启用后,由委员会办公室保管,并严格印章保管、签用手续。
二、复查、复核的受理范围
(一)对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程序和请求符合复查规定的,进入复查程序。对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程序和请求符合复核规定的,进入复核程序。
(二)有下列情形 的不予受理。
1.信访人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2.复查请求无原处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复核请求无原复查机关出具的复查意见书和无原处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书;
3.信访人在原处理(复查)意见书上已签字同意的;
4.越级向州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请求的;
5.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复查、复核原则
(一)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原则;
(二)坚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处理问题原则;
(四)坚持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原则。
四、复查复核委员会职责
(一)对委员会办公室呈报的需要复查、复核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出终局性结论。
(二)终局性结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三)对跨地区、跨部门,有重大疑难或明显疑问的信访事项,委员会可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有权查阅原办理单位涉及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各类档案、资料及帐目,有权要求原办理单位予以配合。
(四)对阻挠或以虚假材料糊弄调查组的行为,委员会有权进行通报和对主要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五)此项工作将纳入信访工作年度考评。对推诿扯皮、顶着不办或者办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委员会将提请州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对信访人因不服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受理范围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明确告之。
(二)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复查、复核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及申请复查、复核的理由拟订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牵头单位及协办单位,报请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三)委员会办公室将领导的审批意见登记后,送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并办理材料移交手续。
(四)牵头单位接到任务后,必须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时限,开展具体的复查、复核工作。工作结束后形成信访复查或复核报告连同调查材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先进行初审,然后呈请委员会审定。
(五)经委员会会商审定后,由委员会办公室草拟正式的《信访复查意见书》、《信访复核意见书》,报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后,加盖州政府复查、复核专用印章,书面答复申请人,并报送上级信访复核机关备案。
(六)复查、复核办结后,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案卷的整理归档。
六、常务委员职责
(一)参加常务委员会,研究、会诊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拟定联合调查组成员名单及调查方案。
(二)参加审查重大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意见,以确保信访复查、复核意见的合法性、公正性。
七、成员单位职责
(一)负责办理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二)直接受理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按《信访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之规定,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并报送委员会备案。
(三)承办委员会交办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接到任务后,必须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时限,开展具体的复查、复核工作。工作结束后形成信访复查或复核报告连同调查材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先进行初审,然后呈请委员会审定。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