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暂行)

时间:2014-12-28 12:52:0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4-28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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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暂行)》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暂行)

  为促进全省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加快培育一批规模优势明显、带动作用大、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原则

  以促进销售收入上台阶为政策导向,以做强做大为激励目标,对销售收入上台阶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二、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范围:全省所有企业

  (二)奖励对象:销售收入跨越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250亿元………的企业领军人物。

  (三)奖励标准:销售收入跨越50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跨越100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后每跨越一个50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同时跨越50亿元和100亿元台阶的企业,奖励标准就高,不重复计奖。

  三、考核程序及要求

  由省经委、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组成四川省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每年年终后考核奖励。以省统计局的数据为依据,按上述考核办法计算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经考核小组共同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由省委、省政府给予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

  考核以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依据,不搞评议。如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和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以及越级集体上访事件等,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出现为套取奖励资金而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将收回奖励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附则

  本办法从2008年起开始实施,由省经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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