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52:3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批复
川价发〔2008〕252号
2008年12月15日
成都市物价局、房管局:
你们《关于调整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请示》(成价费〔2008〕104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原 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们的请示结合你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批复如下:
一、你市2008-2009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为29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销售价格你们在限价幅度内,根据成本核定。对确需超过最高限价的,你们可在成本监审的基础,另行上报。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核算中,你们应加强对各项收费的审查和管理。
1、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负担。
2、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从2007年8月7日起凡在此时间以后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策性基金”。
3、对其它服务性收费,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强制或指定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凡需要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严格按照成都市政府颁布的成府发〔2006〕50号文件执行。
四、请你们按照相关规定,切实作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销售价格的审批工作,并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时一并公告。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