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批

时间:2014-12-28 12:52:3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12-15 关键字:四川省 经济适用住房 最高限价
【阅读全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批复

川价发〔2008〕252号

2008年12月15日

成都市物价局、房管局:

  你们《关于调整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请示》(成价费〔2008〕104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原 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们的请示结合你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批复如下:

  一、你市2008-2009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为29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销售价格你们在限价幅度内,根据成本核定。对确需超过最高限价的,你们可在成本监审的基础,另行上报。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核算中,你们应加强对各项收费的审查和管理。

  1、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负担。

  2、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从2007年8月7日起凡在此时间以后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策性基金”。

  3、对其它服务性收费,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强制或指定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凡需要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严格按照成都市政府颁布的成府发〔2006〕50号文件执行。

  四、请你们按照相关规定,切实作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销售价格的审批工作,并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时一并公告。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