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

时间:2014-12-28 12:53:3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9-05 关键字:
【阅读全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9月5日 川价发〔2008〕170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079号)文转发你们,请你们按照 规定执行。

   规定中的第三条可按两个标准衡量:一是各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调用的爆破器材;二是与灾区重建直接相关(不包括生产性使用)的爆破器材。对符合上述两个条件 的爆破器材出厂价格不实行上浮。

  在接到本文前凡未进行结算的爆破器材,可按 规定的执行时间进行结算;此前已经结算的不再退补。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