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53:3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9月5日 川价发〔2008〕170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079号)文转发你们,请你们按照 规定执行。
规定中的第三条可按两个标准衡量:一是各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调用的爆破器材;二是与灾区重建直接相关(不包括生产性使用)的爆破器材。对符合上述两个条件 的爆破器材出厂价格不实行上浮。
在接到本文前凡未进行结算的爆破器材,可按 规定的执行时间进行结算;此前已经结算的不再退补。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