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部门责任抓好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

时间:2014-12-28 12:54:5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10-10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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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部门责任抓好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8〕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特色效益农业,推进“一村一品”,加快现代农业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具有主体性作用。近年来,我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带动能力弱等问题,与我省乃至 先进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必须下决心改变这一状况。为此,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切实抓好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责任

  农工办:负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专合组织发展的综合协调和牵头组织、督促检查工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包装并汇总项目。

  发改委(局):负责协助农工办筛选、包装、储备农产品加工项目;积 向上争取农业产业扶持项目资金。

  经委(经商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列入技改扶持项目,争取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财政资金的拨付到位。同时积 向上争取各项农业扶持资金。

  农业局: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统计汇总等工作,帮助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组织结构,健全管理制度,搞好会计核算,并牵头对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督查。同时,具体负责蔬菜、水果、茶叶、蚕桑等加工企业的招商与培育,重点负责蔬菜、水果、茶叶、荔枝、蚕桑、高粱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林业局:负责林、竹、干果种植和加工企业的招商与培育,以及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水利局:负责发展水产规模养殖和加工企业的招商与培育,水产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畜牧局:负责规模养殖场(年出栏生猪500头,牛50头,羊200头,兔5000只,鸡10000只,鹅1000只,鸭5000只以上)和畜产品加工企业的招商与培育,畜禽养殖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农机局:负责水稻生产机械化示范园区建设试点和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的发展,扶持、发展农业机械制造业。

  粮食局:负责粮油加工和流通企业的招商与培育;负责优质稻生产专业合作社的培育。

  供销社:负责区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发展工作,水果营销企业的招商与培育,农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花椒、桂圆和其它稀有水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工商局: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农村经纪人的注册与培训管理。

 

  二、落实领导责任

  各区县分管农业的区县长要具体研究,亲自部署,组织督查,落实奖惩;各有关部门一把手要将两项工作纳入总体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按季度向农工办和农业局报送工作情况;农工办和农业局要随时掌握全面情况,及时通报先进典型及存在的问题,半年进行1次汇总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意见,供领导决策。

 

  三、实行目标奖惩

  从2009年开始,改革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农村农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凡是已经列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的目标任务,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不再考核。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目标考核权重,比例不低于50%。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市上重点考核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个数,新建成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规模养殖场个数和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个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重点考核在工商登记注册,会员在50人以上,注册资本金(货币资金)在10万元以上,组织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开展了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专业合作社个数。对市级责任部门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区县分管区县长实行缴纳保证金制度。对完成任务80%以上的,保证金转作下年,未完成任务的收缴保证金。对完成任务90%以上的,按排名分等次发给工作补助经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具体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希望各区县、各部门接此通知后,结合自身实际尽快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务必抓出实效。

二○○八年十月十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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