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时间:2014-12-28 12:55:1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10-20 关键字:
【阅读全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川价函〔2008〕227号)

 

2008年10月20日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川财会〔2008〕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 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规定,我省会计从业资格工本费继续按每证15元执行。

 

  二、所收工本费用于支付证书印制、运输及损耗等费用。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通知执行期自2008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1日止,执行期间的情况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