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时间:2014-12-28 12:55:2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6-10-09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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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10月9日发布)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中的 “水库和全民所有的水体,约定的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须报市或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删去第二十二条。

 

  四、第三十三条 款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或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款或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第三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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