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8 12:56:2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1-30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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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8年1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月3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条 (目的依据)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 (管理主体)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征收及使用管理。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缴纳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缴纳单位应当干每季度的 个月到所属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管理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预决算由管委会办公室编制,报管委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税部门代为征收;中央驻蓉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管委会委托省国税、省地税部门代为征收。代收单位按季度统一归集市财政专户。

价格调节基金由管委会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管委会按实际征收入库金额的70%每季度划拨区(市)县财政专户,授权区(市)县政府按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使用。

高新区范围内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授权高新区按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使用。

第八条 (使用范围)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因供求失调导致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二)根据供求情况促进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检测的补贴;

(三)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五)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而价格异常波动时,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第九条 (支出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采取的支出方式分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

第十条 (监督主体)

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审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征收、减免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价格主管部门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征收、管理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细则)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建立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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