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捐资助学赠

时间:2014-12-28 12:56:4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6-04-04 关键字:
【阅读全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捐资助学赠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捐资助学赠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成都市捐资助学赠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切实规范捐资助学的赠予、受赠和使用行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以及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条“ 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规定,积 鼓励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捐资助学,捐赠者享受 优惠政策。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资助学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1993〕66号)中“捐资助学的款(物)应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和管理”的规定,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的款(物)由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接收,禁止任何学校、部门和个人自行接收捐资助学款(物)。   第六条 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所接收的捐资助学款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市或区(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按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第七条 捐资助学款应主要用于扶助薄弱学校建设和支持农村教育发展,同时必须确保用于学校的建设发展性支出。   第八条 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或者在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的收费大厅开设窗口,接收社会捐赠。   第九条 捐资助学的赠予、使用、管理应公开、透明,提高社会公信度。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将捐资助学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效益,按年度向同级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条 捐资助学的收入、使用以及效益情况,由市级有关部门分别于当年10月底和次年2月底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