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

时间:2014-12-28 12:56:4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6-04-12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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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府发 〔2006〕8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制定的《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州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妥善解决我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以及《中共阿坝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见》(阿委发〔2005〕19号)规定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因 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农牧民(以下简称失地无业农牧民)养老保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原则和基金管理 凡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的失地无业农牧民的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户籍所在县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基金来源由土地出让收益金和本人缴费组成,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基金出现缺口,由所在县人民政府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失地无业农牧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对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缴费方式 适用本办法的失地无业农牧民可按以下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一)男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已征地失地无业农牧民,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120个月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二)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已征地失地无业农牧民,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20%)×10年的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土地出让收益和个人缴费组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算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已征地失地无业农牧民,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20%)×5年的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土地出让收益和个人缴组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算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男年不满40周岁和女年不满30周岁的已征地失地无业农牧民,应当按照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 (五)上述(二)(三)项所列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 应当按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 (六)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土地收益中支付,土地收益未收足前不足部分先由当地财政垫付,再从土地收益中逐年归还。 第四条 待遇的计算和发放 (一)男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失地农无业农牧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月基本养老金发放。 (二)第三条(二)(三)(四)项所列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及其以上的,达到 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其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并享受 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第五条 各县人民政府要积 组织开展好失地无业农牧民养老保险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失地无业农牧民身份界定,公安部门负责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情况的确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失地无业农牧民失业情况的认定,各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当地国土资源、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提供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名单及其相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养老保险基础资料。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益划拨征地调节资金的比例, 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国土资源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 、省出台有关失地无业农牧民养老保险新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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