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57:1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征地调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办发〔2005〕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征地调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德阳市征地调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条 为妥善解决失地无业农民、征地农转非人员生产和生活困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的规定,结合德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由各级财政从同级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不低于10%提取。 第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开设征地调节资金银行专户,独立核算征地调节资金的收支。 第四条 征地调节资金用于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补偿遗留问题、征地农转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养老保障等所需资金。 第五条 使用征地调节资金,由同级国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从专户中拨付同级国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支付工作。 第六条 征地调节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补偿遗留问题、征地农转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养老保障等所需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第七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调节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违反规定使用征地调节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征地调节资金,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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