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58:04 作者:楹庭律师团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安置办法(试行)贯彻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泸市府发〔2004〕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10号)文件精神,针对具体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对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外的部分征地合作社,其家庭成员全部农转非,并且住房被拆除的,执行货币还房安置政策;对家庭成员部分农转非,只对农转非人员进行社保安置,涉及房屋拆迁的实行自建房安置;对家庭成员全部农转非但其住房未被拆除的,不给予还房安置。 二○○四年八月六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