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12-28 12:58:0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泸州市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4-12-21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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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4〕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泸州市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巩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工地环境卫生包括施工场内,施工工地外人行道(含在建人行道),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进出运输车辆等的环境卫生。   第四条管理职责分工。   (一)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和施工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施工工地场外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管理要求及标准。   (一)施工现场应设围作业,设围标准应符合文明施工有关规定。   (二)建筑渣土和建材的运输车辆应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出现沿途抛、洒、滴、漏现象,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1?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破损;   2?禁止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并确保装载物不沿途抛、洒、滴、漏及散发异味;   3?建筑渣土的运输车辆应按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行驶。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有效预防和减少施工尘土对环境的污染;   2?及时清理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四)施工人员应文明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中产生的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 先回用满足拌料用水,使用不完的,方可排放入城市下水道;   2?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3?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五)成片开发建设区应先进行道路硬化建设,如先进行硬化有困难者也应采取临时硬化措施;一般施工工地接入城市道路或开发建设区内的硬化道路应硬化或采用片石等建筑材料作临时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禁止车辆带泥污染街道。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沙后回用冲洗。   (六)建筑工地应将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写入文明施工牌,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1?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便池贴瓷砖,并保持清洁卫生,厕所废水应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2?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洗浴废水经处理后回用,其排放必须治理达标后排放;   3?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七)施工停工后应做必要维护,停工期间保持工地出入口围栏附近环境卫生,围栏在工程竣工前不得拆除。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出口和周边环境卫生,及时移交管理部门或组织专人进行日常清扫保洁。   (八)凡在城区内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应按照《泸州市“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责任区内不乱堆乱放物品,不摆摊设点,不占道经营,确保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并制止破坏市政环卫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施工环境卫生办法通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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