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文物事业发展基金的函

时间:2014-12-28 12:59:0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13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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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文物事业发展基金的函 2004年7月13日  川价费〔2004〕163号 成都市物价局、文化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我们对各市、州物价局的行政许可收费进行了认真清理。在清理中我们发现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文化局成价非〔1991〕173号文中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纠正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文化局成价非〔1991〕173号文中规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物价局、文化局成价非〔1991〕173号文件中规定收取“文物事业发展基金”。鉴于此文件规定中的“文物事业发展基金”的设立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因此,现纠正成价非〔1991〕173号文中设立收取“文物事业发展基金”的规定,停止对杜甫草堂、武侯祠、王建墓三个景区收取“文物事业发展基金”。   二、本通知自2004年7月20日起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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