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59:1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4-06-30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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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2004年6月30日  川价费〔2004〕144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贯彻省委工业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作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为我省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减负办《关于2004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44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求真务实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深入推进“三个转变”,充分认识企业是创造财富的主体。一定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在抓督查、抓治本上下功夫,努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业务环境和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专项治理、重点规范   按照《2004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今年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负担综合治理的力度,确保全省工业工作会议的精神落到实处,确保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取得实效。围绕省委工业工作会议的要求,各级物价部门今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住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契机,作好对企业收费的治理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价费〔2004〕78号)的要求,在全面清理各项收费的基础上,对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逐项清理、审定,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在冶乱清费工作中要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制。   (二)根据《四川省中介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价费〔2003〕156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业务价格和收费行为,中介业务应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政府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法律、法规明确授权除外)转由中介组织进行有偿业务并收费,更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有偿业务;对具备竞争条件的中介业务价格,应逐步放开,减少具体定价的审批事项;对仍需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业务价格本着既要体现对中介机构经营成本的补偿,又要统筹兼顾被业务企业的承受能力的原则,不断完善价格管理方法,提高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科学性。   (三)针对近年出现的一些行业协会向企业乱排序、乱培训、乱收费的“新三乱”问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给予高度关注,在 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任何行业协会向企业进行的任何形式的排序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名目向企业收费。行业协会举办的要求企业参加的培训应视其培训内容区别对待,属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的培训按规定收费;属企业必须参加的以>策、法规为培训内容的不得收费;属职业技能技术业务的培训由企业自愿选择参加,不得强行培训,强行收费。   (四)按照 的统一部署,在去年清理涉及蚊香生产销售中各种收费的基础上,要会同卫生、质监等部门重新审核收费项目和标准,着力解决好生产销售环节的多头检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问题;对运输代理中的强制代理、强制业务、强制收费问题,要配合交通、财政部门作好清理、整顿工作。   三、全面推进涉企收费公示制度   今年各级物价部门要着重抓好涉企收费的公示工作,结合贯彻 发改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12号),在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基础上,分批、按部门、按行业公示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公示形式,使涉企收费公示工作落到实处。要帮助企业了解收费>策,为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策支持和保障。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企业负担的监督检查力度,要研究和探索在新形势下,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管机制,建立向企业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的举报制度,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要切实落到实处,对企业的各种举报、申报要认真调查,依法处理。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经贸、财政、监察、纠风部门要随时了解企业的负担情况,听取企业的意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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