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3:01:0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1949年12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 条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的人民政府协议机关,由人民政府负责召开。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一切市>设施,均由县人民政府向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报告,并经各界人民代表会讨论,提出建议,再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最后决定付诸实施。 第三条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分配,再由各区、乡、各团体、各单位进行选举;或由县人民政府直接邀请。 第四条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开会时设主席团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会务工作,设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提案审查和处理。 第五条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一、 听取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并进行讨论,提出批评和意见; 二、 向县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三、 向人民传达并解释代表会议的决议案,协助县人民政府动员推行之; 四、 选举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政府委员。组成县人民政府委员会; 五、 审查与决议有关县>的兴革事宜。 第六条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常务委员会,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七条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 协商并提出对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 二、 联系代表,协助县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各种工作; 三、 负责进行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