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3:01:2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2-07-02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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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自1997年成都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 努力下,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2]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业务的根本宗旨。低保对象是弱势群体,对他们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是实施“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向失业保险并轨,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会有所增加,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排斥在外。目前,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中新出现的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要作为工作重点,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申领程序,核准核实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劳动力就业状况等,坚决纠正按法定劳动年龄段计算“虚拟收入”的做法,实行张榜公布,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标准、公开补差金额,接收群众监督,切实做到不错保、不漏保。 三、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当时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料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等费用来确定的。保障标准应随着物价水平的上升而提高。同时,由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等标准已作了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应调整,形成合理配套的保障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五城区及高新区将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178元/月。其余各区(市)县也要相应提高低保标准,逐步达到160元/月。 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区(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一是各级政府要依法将低保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市)县政府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支出,不得因上级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是市财政尽快建立低保调剂金。将根据各区(市)县财政状况、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和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给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 五、加强低保队伍建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区(市)县民政部门设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专门机构,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也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办公经费,尤其是核查特困居民收入难度很大,要做好内查外调、审核审批以及动态管理,工作量大,应增加编制,增加人员。要加强低保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低保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工作质量。要大力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进程,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通过银行、邮局等机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要管好用好保障资金,努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 六、实施综合扶持 民二、教育、卫生、劳动、工商、税务、公用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扶持>策,在继续实施帮困助学、扩大廉租住房范围的基础上,积 探索减轻低收入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实施低保对象帮困助医。在城市改造中要将拆迁与扶贫相结合,做好对城市低保对象的拆迁安置工作。解决低保问题的根本措施在于发展经济,市级有关部门要积 推行低保对象的就业工程,制定相关的优惠>策,鼓励就业,增加收入。对于享受低保未能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要组织他们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零零二年七月>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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