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区乡 (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失效)

时间:2014-12-28 13:02:1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1989-08-21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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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四川省区乡 (镇)法律业务所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四川省司法厅 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区乡 (镇)法律业务所,加强基层法律业务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业务所的暂行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业务所是基层法律业务机构,受所在地的区公所、乡 (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双重领导。 第三条 法律业务所应当通过法律业务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业务。 第四条 法律业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区、乡 (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户等的法律顾问; (二)进行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当事人委托依法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和仲裁;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 (四)宣传法律、法规、规章,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其它法律业务工作。 法律业务所受理前款 (一)、 (二)、 (三)、 (五)项法律业务业务,应统一登记,建立案卷。 第五条 法律业务所一般设在区公所所在地,未设区公所的,可以几个乡 (镇)联合设所,较大的镇也可单独设所。 第六条 法律业务所的建立,由区公所或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法律业务所由三人 (含三人)以上组成。所长由司法助理员兼任;其他从事法律业务的工作人员,经区公所或乡 (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由法律业务所聘用。 法律业务所从事法律业务的工作人员称法律业务工作者,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发给《法律业务工作者证》。法律业务工作者调出法律业务所时,应将《法律业务工作者证》交回。 《法律业务工作者证》由市、地、州司法行政部门按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式样印制。 第八条 法律业务工作者应具备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法律业务工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法律知识、>策水平。 第九条 法律业务工作者办理各项法律事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守 机密和当事人的>私。 第十条 法律业务所实行有偿业务,统一收费,自收自支,独立核算。收取的费用用于发展业务、自身建设和支付聘用人员报酬。 具体收费办法,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法律业务所应建立健全工作、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法律业务所的管理,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帮助法律业务所开展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司法厅制定的《四川省区、街道办事处、乡 (镇)司法所、站管理办法 (试行)》同时废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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