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3:03:01 作者:楹庭律师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经贸委、 计委、财政部、 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为了规范我省封闭贷款管理,既有利于国有亏损企业走出困境,也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降低金融风险,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封闭贷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封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因资产负债率较高、亏损严重等原因,按照正常条件不能取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的国有工业企业发放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实施封闭贷款就是帮助这些企业恢复和扩大有市场、有效益、有订单产品的生 产,并使其成为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逐步渡过难关,走出困境,从而达到扭亏解困的目的。因此,要从实现我省国有企业3年脱困目标的高度提高对封闭贷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都要从这个大局出发,共同做好封闭贷款工作。 二、严格按照封闭贷款条件、程序审查发放贷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封闭贷款的企业,应 先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开户银行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可向商业银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商业银行 收到书面申请贷款报告后,按照本系统贷款审批管理权限,立即组织人员,按照封闭贷款的5个条件,进行初审、调查、评估、审批。原则上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企业。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商业银行在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后,应及时将放贷情况 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商业银行要自觉加强金融业务,提高业务质量水平,努力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三、取得封闭贷款的企业,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扭亏措施,不得在使用封闭贷款期间制定破产及其他非积 扭亏方案。要严格执行封闭贷款专户管理和帐户支出款项“双签”制度,做到产品销售收入足额划入专户,真正实现封闭 运行,不挪作他用。要切实用好银行借款,使贷款投入使用后有一个较好效益。要按期归还银行本息,按规定交纳税款。要定期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告资金运用及生产经营情况,求得有关部门的理解和再支持。 四、加强协调,相互配合,为封闭贷款工作创造一个良好外部条件。封闭贷款工作涉及面广,>策性强,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帮助企业落实封闭贷款的各项条件,为商业银行发放和管理封闭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中介机构对获得封闭 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要实行减半收取;如企业此前进行过类似评估并能提供有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另行评估或另行收取费用;相关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有关部门应予免收。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有关部门不 得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司法部门也要积 支持、配合封闭贷款工作的开展,以保护国有商业银行资金的安全。 五、加强对封闭贷款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和开户银行要定期检查监督企业封闭运行情况,对违反封闭管理规定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督企业立即改正。一旦发现挤占挪用专户资金,不能按期归还封闭贷款本息或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商业银行对该企 业立即停止发放贷款,情节严重的,辖区各金融机构对其实施联合制裁,违者人民银行将对有关金融机构按规定给予处罚。 六、对执行封闭贷款的企业法人明确责任,奖惩挂钩。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法人代表要将年工资总额的25%作抵押金。企业贷款能够真正实现封闭运行,并按期归还本息和按规定交纳税款,以及企业使用贷款取得明显成效者,应将抵押金如数退还本人,经当地政府批准,进行通报表 彰并给予两个月工资额的奖金,奖金由企业按规定开支。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