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播电视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

时间:2014-12-28 13:03:0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1999-05-10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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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广播电视厅、公安厅、 安全厅、电子工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海关、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 省广电厅、省公安厅、省 安全厅、省电子厅、省工商局、成都海关、省台办(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我省卫星电视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11号令)规定严格审批,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严格管理,对各地卫星 电视接收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基本保证了我省卫星电视接收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卫星电视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少数团伙和个人无视 法律、法规,走私并在国内设立地下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解码器、解密卡销售网点 ;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规设立有线电视前端,违规向社会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有些单位的有线电视网络、居民住宅小区也擅自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有的经批准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存在超范围接收等违法违规问题。行政执法方面,存在对 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认识不到位,查处不力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给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卫星电视对我进行政治、文化渗透提供了可乘之机。根据中央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卫星电视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卫星电视管理工作的领导。最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加强卫星电视管理工作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对境外卫星电视节目采取必要措施,不能放任自流。面对越来越多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 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 度,提高对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管理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重视和解决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 有关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本地区卫星电视管理工作,使卫星电视接收管理工作步入科学规范 、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加强广播电视有关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自觉性。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运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集中一段时间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电部、公安部、 安全部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11号令)等有关法规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人人皆知,提高全社会依法接收卫星电视的自觉性。 三、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要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广播电视、公安、 安全、工商、海关、电子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卫星电视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卫星电视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 安、 安全部门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设立,工商、海关、电子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能,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进口和安装使用等进行检查和把关。严禁无证生产、销售,打击非法进口、走私卫星地面接收设备、 设施。 安全部门负责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公安部门要积 配合卫星电视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并协助卫星电视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 四、严格执行卫星电视接收审批制度。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先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对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或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集中一段时间开展重点清理检查。各级广播电视、公安、 安全部门应按《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 安全部关于坚决查处擅自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166号)要求,抽调力量,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接收情况进行一次清 理检查。对擅自和违规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要坚决予以拆除,并按规定予以处理。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的卫星电视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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