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3:03:18 作者:楹庭律师团
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心的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密切配合,积 帮助解决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协助部队把这>利军利民的大事办好。为此,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 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涉及军地双方的几个>策问题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精神,凡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队人员(含军官 、文职干部、士官、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现租住军队公寓住房的按无房户对待,夫妻双方均可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策以及房改有关优惠>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的,向其所在工作单位申请计领,住房补贴标准 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已在地方购买房改房的,购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差。 (二)地方人员购买军队住房有关问题。 现住部队营区的复员转业人员、已故军人子女、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等地方人员,在地方确无其他住房的,在部队房源充足、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住房。现住房位于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购买现住房,售房办法按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通知和成 都军区联勤部〔2000〕联营字第284号通知执行。现住房不在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或地方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退出现住房)。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通知和成都军区联勤部〔2000〕联营字第283号通知 执行;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享受 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优惠>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 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或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 有关规定,大力支持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申请行政划拨土地的,要给予支持,对按>策和法律、法规应减免的费税应予减免。 对军队分散单位、异地安置转业及离退休的军队人员需要购买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各级人民政府要积 支持并优先安排。 (四)地方人员租住军产住房租金标准问题。 租住军产住房租金标准按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1995〕后营字第316号)执行。即:无其他住房的军队复转干部及其他地方人员租住军产房的,按所在城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房租,地方租金标准低于军队租金标准的,按军队租金标准收缴 ;地方已安置住房的或已有自有住房的复转干部和其他地方人员应搬出军产住房而未搬出的,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或按当地住房的成本租金收取租金,地方各有关单位要积 支持和协助军队收取住户房租,必要时可采取财务扣收。随着军队住房制度的深化改革,房租收取随总 后勤部租金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五)住房情况核查问题。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不仅涉及夫妻双方军(工)龄、而且涉及夫妻双方在军地单位是否购买房改房及其住房相关情况,有关单位一定要真实准确地提供证明材料,并由单位以及房改部门、纪委和领导签章。对于弄虚作假、>瞒真实情况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而且要追究单位领导 人责任。 (六)军队房改售房评估及产权转移登记问题。 军队现住房、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评估按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530号通知规定执行,由军队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组织实施,地方房改部门负责提供当地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地理(段)环境调节系数等情况。 军队房改住房产权登记按 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1997〕18号)规定执行。办理军队房改售房屋所有权登记,按规定收取登记费,需要重新勘测的可收取相应的测量费,不再收取其它费;军产住房向个人出售,需要对相 关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变更和个人分户产权登记,由部队统一到当地产权监理部门按>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时只收房屋所有权证的工本费,不再收取登记费。 (七)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支取问题。 根据总后勤部〔2000〕后财字第5号、三总部〔2000〕后财字18号文件规定,对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复转干部、士官>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按军队在职干部、士官的标准和办法发放。转业干部、士官到地方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单位按当地有关 住房>策发放住房补贴。在军队>役期间的住房补贴,从军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个人住房档案,在复员转业时随其个人档案一同移交接受单位。 对于转业后没有退出军队公寓住房的,>役期间的住房补贴仍由军队财务部门管理;退出军队公寓住房的,其住房补贴可直接兑现给本人。 二、关于开展清理占用军地住房工作 清理多处占房,是军队和地方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一部分军人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后,本人或配偶在地方分配了或购买了住房,现仍然继续住用部队住房,有的在部队已分配或购买住房,但又在地方单位分配或购买住房,严重影响了军队 和地方房改>策的落实和部队建设。根据房改>策和党纪、>纪,决定军地联合开展清理占用军地两处住房工作。 (一)清理对象及有关规定。 1、凡在地方已分配或购买住房的人员,在部队又占有或已购住房的,必须退出其中一处住房。退出的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并按房改>策办理退房款手续。 2、凡在军队购买住房的人员,在地方又分配或购买住房的,必须退出其中一处住房。退出的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并按房改>策办理退房款手续。 3、在地方未分配或购买住房,住用部队两处以上(包括两处)住房的,如果其中一处已达到本人转业、复员时军队职级相应住房标准的,其余住房必须退还部队;虽然每处住房面积未达以上标准,但各住房面积之和超过以上标准的,要按规定标准进行调整。 4、擅自将部队或地方单位公产住房转交他人或用于出租的,一律由房屋产权单位无条件收回。 (二)组织实施。 为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四川省军区为驻川部队清房工作牵头单位,各级政府和地方有关部门要积 配合。整个清理工作分>策宣传、调查>底、组织清退和总结四个阶段进行,2001年12月底以前完成。 (三)措施及要求。 1、充分认识做好占用军地住房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清理占用军地住房,是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党风廉>建设和巩固“三讲”教育成果的具体内容,是支持部队建设、为部队办实事的具体行动。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底、登记、清理 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清理任务的圆满完成。 2、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由于清理工作面广、量大,涉及人员较多,时间要求较紧,军地要成立联合清房小组,省级各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作出表率,带头执行有关规定,主动退还多占的军队住房。军地要加强联系,协调一 致,做好有关人员违规占房清退工作。 3、要严肃纪律,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 配合,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清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继续违规占用部队住房,或弄虚作假、多占住房>情不报的,除收回住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纪处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