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3:03:41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为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妥善处理铁路行车路外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批转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即国发[1979] 178号文件),结合我省情况,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把贯彻国发[1979] 178号文件作为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铁路沿线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整顿铁路治安秩序,搞好路社联防,坚决制止无票乘车、爬车的不法行为,努力防止和减少路外伤亡事故。 二、各有机动车辆的单位,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各种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一慢>看三通过”,车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严禁与火车抢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铁路局批准,不得在铁路修建或使用非法道口,不准在铁道上填塞砖石木料、铺设临时车辆通道,对违者要追究责任。凡未经批准修建或使用的各种非法道口,在本通知下达后,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拆除。 三、按照国务院指示,铁路部门应有计划地改造平交道,并严格限制平交道口的增加。火车司机在通过道口时,一定要僚望鸣笛,发现情况及早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对车流大僚望困难,容易发生事故的道口,一定要有人看管。所有道口都要做到护桩、警告标志齐备,清晰醒目 。 四、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地区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规定,派出负责干部积 参加调查、分析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伤亡事故为借口,向铁路部门提出苛刻条件,施加压力,影响铁路运输。 一般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铁路车站和公安部门主持进行。 死亡、重伤五人(包括五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在当地县以上政府领导下,由铁路分局和公安局主持,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道口冲突事故,必须有地方交通监理部门参加。 伤亡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应尽速将伤员急送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 接收,就地抢救治疗,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拖延,或无故长途转送,延误伤情。 五、对伤亡事故所需各项费用等具体问题,按以下暂行规定处理: 1.凡因违反国务院“暂行规定”第二条各项规定,造成伤亡事故者,所需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或死者埋葬费,均由伤亡者本人家庭或所在单位负担。其家庭确实困难,或铁路部门有一定责任时,由所属单位证明,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五十元至一百元五十元,对死者 另补助埋葬费八十元至一百五十元。 居民、社员和其他无固定收入、不享受劳保待遇的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后,因家庭困难无力交纳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费者,由事故处理委员会决定,铁路部门可酌情给予补助。 2.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有特殊情况(如全残、瘫痪、无人供养等)的个别人员的路外伤亡,经地方公社以上单位证明,由事故处理委员会决定,报铁路分局同意,可酌情增加一次性生活补助,其金额不超过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 3.铁路部门如对造成伤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时,伤亡事故所需医疗费、埋葬费和住院伙食费,由铁路部门负担。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参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4.路外伤残人员所需口粮,属 供应的非农业人口,其口粮自理, 一律不予补助;非 供应的其他伤残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和铁路站、段处理伤亡事故中的口粮,应一律自备,其中口粮确有困难者,可由医院或铁路站、段提出申请,经当地粮食部门核实报销。 5.伤残人员出院后,县、区、公社和所在单位要积 接收安置;无家可归的伤残人员,由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按国务院规定处理后生活仍有困难者,由地方统一按一般社会救济办法解决。 六、凡在铁路两侧放牧牲畜,或使牲畜走上铁道招致火车碰撞造成事故者,铁路部门不负责任;由此造成列车脱轨,或铁路机车、车辆、线路设备破损,中断行车的事故,应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七、未成年的少年儿童在铁路上拿>器材、摆石头或用石头投击列车造成事故,要追究家长或保护人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八、本通知下达后,原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川革发[1973] 22号文件及所颁发试行的《四川省铁路行车路外伤亡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过去已按该文件处理的伤亡事故,不再重新受理;未处理结案的,按本通知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