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税征收中的两个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3:03:4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1980-07-25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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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现就农业税征收中的两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根据省委川委发(1979)100号文调整自留地中,因补划而新增的自留地,仍按国务院一九六三年的规定,照征农业税,由生产队集体交纳。 二、蔬菜专业队的农业税代金,从明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改按提价后中等稻谷的收购牌价计算交纳。 以上意见,请即依照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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