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3:04:0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即国发[1982]29号>),是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法规,已印发各地,望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我省农村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十分严重。省政府三令五申予以制止,但社员和社队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占用耕地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有的单位以种种非法手段买卖、变相买卖和租用农村土地建房或搞其它建设,致使耕地大量减少,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为了坚决刹住 乱占滥用耕地之风,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村镇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当前各地要广泛宣传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及本紧急通知,使之家喻户>,人人皆知。各县人民政府应按川府发[1981]77号文件的规定,迅速建立起村镇建房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人员,做 到有章可循,有人管理,坚决制止乱建、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 二、认真搞好村镇建设规划。规划可以先粗后细, 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用地问题。今后,村镇的各项建设都应当在统一规划下,有计划地进行,不得乱建。农村建房规划由生产队(或大队)制订,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公社批准。场镇建设规划由公社制订, 经公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建房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注意节约。农村社员和回乡落户的其他人员新建、扩建住宅,其住宅新占地面积,连同原有宅基地一并计算,每人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山坡荒地,尽量不占耕地。因自然条件限制必须占用少量耕地时,应尽量利用劣地, 不占好地。利用荒山、荒坡建房的,可以适当放宽。确需易地新建的,原有宅基地应由生产队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农村社员和回乡落户的其他人员建房需要宅基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报公社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逐级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委托区公所代批)。社队企、事业和集体建房申请建设用地,应在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 过后,按照川府发[1981]77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占用生产队土地时,应用公社、大队的土地调换或用其他方式合理补偿。公社、大队办的企业占用生产队的土地,可以采取逐年向被占地生产队支付土地使用费或联合经营的办法。土地使用费标准。为被占土地二年的年产值(年产值按占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乘 付费年的 收购牌价计算)。 三、未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审批权限标准占用的土地,均属非法占地。 对一九八一年五月川府发[1981]77号文件下达以后、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以前发生的非法侵占耕地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尚未施工或虽已施工、尚未竣工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将耕地退还生产队耕种。不符合省人民政府原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批准占用的 耕地,如确属需要,应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其用地超过规定数量者,应当退出。未取得任何批准手续,强占耕地建房的,要责令拆除,限期将耕地复原退回集体,或将房屋收归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单位同社队联营的企业,其建设用地未按 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的 ,应当补办审批手续。买卖、租赁土地(包括以购、租房屋方式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钱款、物资、房屋一律由县级人民政府没收,未使用的土地退回集体,并对双方的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给予罚款处分;对从中渔利、情节严重触及刑律的为 分子,要>之以法。社队干部和 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耕地为自己及其亲属建房的,除按上述原则处理外,还要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四、各县级人民政府在今年>季度内,要组织力量,对川府发[1981]77号文件下达以后农村各类建设占地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地检查、清理,对不合理占用土地的,要进行清退,对非法占地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各县在七月底以前将检查、清理的情况向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 公署作出报告。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政公署要加强督促检查,帮助所属各县人民政府做好检查工作,并于八月底以前将各县的检查、情理情况汇总报送省建委。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