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3:04:2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1983-09-08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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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即国发[1983]117号文件)已印发你们。现就各地提出的一些>策界限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范围,除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 定价的生产资料价格应检查整顿外,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和经营 定价的生产资料价格也要进行检查整顿。当前重点要先整顿钢材、生铁、水泥、木材、煤炭(焦炭)、化肥价格,同时对物资收费也应检查整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自己检查的重点。 二、省物价局川价字(83)重89号文调整的部分钢材省定临时出厂价格,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17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应继续执行。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各企业不得制定钢材、冶金、焦炭(包括省属煤矿以上的焦炭)、主要机械等产品的地方临时出厂价格,个别执行统 一定价确有困难的,必须报省物价局审批。 三、木材是 统配物资,必须严格执行 规定的价格,不准议价,不准以非统配材名义加价或变相提价,已经搞了的必须纠正。国营林场生产的抚育间伐材、知青综合利用材(即林业部门组织本企业待业青年在国营采伐区内利用遗弃木、病腐木、枯立木、风倒木就地加工的成品、 半成品),可以加价,但加价幅度不得超过 定价的百分之三十。成品和半成品的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其间伐加工数量必须按省计经委下达的计划执行,不准超伐。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地以各种名义自行规定加价的,应立即纠正。各地不得将原木充当间伐材加价出售。省政府川府 发[1983]57号文件规定林区社队自留的木材,可以在当地收购价的基础上加价百分之三十,由木材公司代销,按规定收取适当手续费,但不能进入自由市场。阿坝、甘孜、凉山州纳入省分配的陆改水运木才,按省规定每米加改运费三十三元,仍继续执行。 四、物资部门高于 定价购进的生产资料,其售价按国务院国发[1983]117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办。对现有库存中调剂购进的生产资料,按保本供应,其价格未超过当地供应价百分之十的,由物资部门将数量、品种、规格、进价、费用统计报物价部门备查;但超过当地供应价百分之 十的,同级物价部门要严格审定,作为一次性处理。 生产资料业务公司,应以“四代一调”(即代购、代销、代办运输、代加工、物资调剂)为主,根据生产需要可以搞适当的自营业务,为生产业务。但必须认真执行物价>策和规定的收费标准,要符合合理经济流向,减少经营环节,要进行正常调剂。省政府重申,任何部门、单位和个 人,都不允许转手倒卖生产资料,抬高价格,违者依法惩处。 其他部门物资供销单位的收费,也要按照当地物资部门的收费标准,认真清理整顿,其库存生产资料可按物资部门的办法处理。 五、省对计划外超产天然气每立方加价五分的办法,已向国务院报告,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继续执行。石油部门在此之外自行加收的部分,必须取消。 六、尿素、硝铵、氯铵等大化肥,必须按中央和省规定的统一厂销价格执行;碳酸氢铵、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等小化肥,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厂价销价格执行。任何生产和经营部门都不得自行定价,自行提价。凡是现行价格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停止执行。 七、各地区、各部门超越物价管理权限自行规定的加价、加费,要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报省物价局审批。 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歪风切实刹住,并督促各企业严格执行经济合同,保证生产、流通的正常进行。对七月十五日以后,仍不纠正乱涨价格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经委“紧急通知”的精神从重惩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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