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事劳动厅、省民委关于加强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科技队伍建设

时间:2014-12-28 13:04:3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1983-09-29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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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科技队伍建设的问题,今年四月,国务院批转了劳动人事部、 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策问题的报告》(即国发[1983]68号文件),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个文件,经与省科委、高教局、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对有关问题提 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党的知识分子>策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要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必须加强这些地区科技队伍的建设,稳定现有科技队伍,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知识分子>策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各方面的工作。要积 创造条件,切实解决科技人员工作、学习和生 活中的实际问题。要减少科技人员的社会活动,保证他们至少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科技工作。高级科技人员应配备助手而尚未配备的,要尽快配备。对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要根据工作需要,把他们尽快调整到能够施展才能的岗位上去,以免人才的浪费。对能够发挥民族地区资源优势 的重大科研项目,要抽调骨干力量,集中攻关,争取尽快取得成果。要在科技人员中积 开展争先创模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他们中的工作模范、先进工作者,对成绩突出、贡献大的,授予荣>称号,发给证书并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 二、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地区的 科技人员 培养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技人员,特别是培养少数民族科技人员,是解决民族地区科技人员缺乏的根本途径,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少数民族地区要制定增长少数民族科技人员的规划。今后,省上每年拨给适当数量的吸收录用干部指标,招收少数民族知识青年,进入中专、干校经过两年左右的专业技术培训,结业后分配做专业技术工作。省属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实行定向招收 、定向分配,录取分数线还可适当降低一些,尽可能逐步增加招收少数民族学员的名额。对从少数民族地区招收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除原属内地支援民族地区的职工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外,原则上要分配回原地区工作。 要通过各种>道,搞好对现有少数民族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各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应积 承担培训少数民族科技人员的任务,有条件的,还可附设数民族学员班。省级有关单位举办的专业技术训练班,要注意安排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参加。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努力办好中等 专业学校,积 做好培训科技人员的工作。 三、积 引进科技人员和科学技术 1.省上在制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时,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给予照顾,积 动员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参加经济文化建设。 2.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到外地通过招聘、聘请、借调、邀请讲学、咨询业务、技术协作等办法,引进急需的科技人员和科学技术。对支援的人员(含对口支援人员),无论是短期支援或定期轮换,均可不转户口、粮食和工资关系,经济待遇和工作期限由双方组织商定,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予积 支持,支援期满后仍回原工作单位。 3.继续组织内地城市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人才和技术支援。按照省委过去的规定,仍由成都市对口支援阿坝州;重庆市对口支援甘孜州;自贡市对口支援凉山州。对口支援城市要选派比较优秀的科技人员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采取举办科技培训班,派科技业务队,签订专业技术培训 合同等办法,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建设,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科技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4.对申请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具有大专文化程度或有某项专业技术特长的社会闲散人员和工人,经少数民族地区有关部门考试、考核,适合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可用经省政府批准的专项指标按照吸收录用干部的有关规定录用为干部。 四、实行优惠待遇 1.从今年起,分配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享受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对连续工作满十年申请回内地的,按“川府发[1982]115号文”和“川人发(1982)38号文”的规定执行。 2.在县以下(不含县级)工作的农业、林业、水利 线的科技人员,在原来的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的问题,按省政府批准的有关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3.在少数民族地区现职从事科技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取得相当于技术员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干部和社会科学专业干部),除享受当地职工的同等待遇外,再增发技术津贴。技术津贴标准:相当于技术员一级职称的以及中专毕业的每月六元;相当于助理工程师 一级职称的以及大学本科毕业的每月八元(大学专科毕业的,其技术水平相当于技术员的每月六元,相当于助理工程师的每月八元);相当于工程师一级职称的每月十元;具有高级职称的由当地根据情况适当提高。调离少数民族地区后,不再享受此项津贴。 实行少数民族地区技术津贴的审批手续:由所在的单位报县(含县)以上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执行。 4.由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退休金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5.上述需要增加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根据隶属关系,自行解决。实行技术津贴和提高退休金标准从本文下达之日起执行。 五、消除后顾之忧,解决老有所归 对由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身体不适宜继续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科技人员,按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调回内地。内调人员原则上回原籍、原工作地区或其爱人所在地安排工作。对退休后要求回原籍或其爱人所在地的,当地要热情欢迎,妥善安置。建房经费 ,由少数民族地区负责,安置地区建>部门负责承建。学习和生活方面的问题由安置地区管理单位协助管理。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到其安置地区安排工作。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附: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区)名单 四 川 省 劳 动人事厅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九日 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市、区)名单 马尔康、红原、阿坝、若尔盖、黑水、松潘、南坪、茂汶、汶川、理县、小金、金川、壤塘、康定、炉霍、甘孜、新龙、白玉、德格、石二、色达、沪定、丹巴、九龙、雅江、道孚、理塘、乡城、稻城、巴塘、得荣、西昌市、西昌、昭觉、甘洛、雷波、湖南、会东、会理、德昌、美姑 、金阳、布拖、普格、喜德、越西、盐源、木里、冕二、马边、峨这、盐边、米易、酉阳、秀山、渡口市的仁和区、乐山金口河工农区。共计57个县(市、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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