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3:04:3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通知》(即国发[1983] 123号文件)已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确定主要负责同志亲自主持研究讨论,提出具体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文件中指出的当前物资管理分散,纪律松驰的情况,在我省同样十分严重地存在,而且有的还在继续发展。如不坚决加以制止,不仅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将会遭到破坏,同时也助长了经济领域中的不正之风和社会上投机倒卖 重要物资的犯罪活动。 为了适当集中物力保证 重点建设,纠正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切实整顿和加强统配物资的产、供、销、运各个环节的管理,除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中的八条具体规定外,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能通知。 一、凡是 重点建设和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要的统配物资、部管物资和地方管的三类物资,都要不折不扣地按 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供应和运输任务。企业完不成任务,或不执行 订货合同的,就是没有完成 计划,要相应减扣企业利润留成百分之五。 二、对关系 经济建设和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如当前的钢材、生铁、有色金属、木材、水泥、煤炭、汽车、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烧碱、纯碱等, 多次强调主要应掌握在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一级。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企业不准擅自截留和动用 计划和省计划安排的 物资,凡发现有截留、动用的,均由省有关物资供应部门相应抵扣同等数量的物资分配计划。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 驻川办事机构过去自行下达的不符合 统配物资>策和各项规定、办法和口头决定,要立即停止执行。过去由哪一级下达的即由哪一级主动纠正。凡在十一月十五日以前仍不自觉纠正的,要追究制订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扣发执行单位行政领导的奖金。 四、各单位在编制和执行统配物资的产、供、销、运输和使用计划时,要坚决贯彻先重点后一般、先 后地方的原则,对于能源、交通、农业、轻工和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资,要做到优先生产、优先供应、优先运输、优先下料、优先交货、切实加以保证。 五、各生产企业销售计划内或计划外超产的统配物资,一律按照 规定的价格和 授权省物价主管部门制订的地方临时价格执行,企业不许加价或变相加价销售。各级物资部门和供销机构经营的统配物资,只能按照 规定收取一定的综合业务费,不许变相加收各种名目的费用。 六、关于统配物资的自销问题,凡属 重点企业和 统配产品企业,其产品自销均按 规定办理, 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不能自销。省统配产品企业的自销比例,由省计经委下达。 七、以统配物资为原材料的工厂企业,其在建项目、新建项目或扩大改造项目,都要由省计经委结合基建项目的清理重新审查确定,对于原、燃材不落实的项目要立即停止施工。对事先没有很好衔接原、燃材料的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不予安排原、燃材料。 八、为了保护好森林资源,各国营和集体林场不能自行在计划外超产采伐。对三州在计划内自用有余需要进行必要的物资协作的木材资源,应纳入省协作计划,由省物资局协作办公室和省林业厅加强管理。国营和集体生产的木材,一律执行 和省规定的价格。除上缴 计划的木才 外,地方木材不许向省外销售。各市、地、州自用木材需调出本地区范围的,须经省林业厅审查办理出境调拨手续。灌县和平武白水木材检查站,仍收归省林业厅统一管理。 九、对统配物资的出省运输,鉴于铁路运输是 经济建设的薄弱环节,运力与统配物资一样十分重要,交通已成为牵制经济发的重要问题。为此除 调拨计划应无条件地执行外,企业自销产品尽可能在省内销售,一方面减轻铁路和水运的压力,另一方面可降低运输费用和管理费用 。凡是地方管理的统配物资,如:钢材、生铁、废金属、煤炭、纯碱、烧碱等,要报经省计经委平衡批准,才能销往省外。未经批准的上述地方统配物资出省,铁路、交通部门不予承运,银行不予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各地、市、州和省级各工业厅局要认真督促检查所属企业对国务院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并于十一月底以前写出书面报告,迳送省计经委。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