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时间:2014-12-28 13:04:4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1984-05-18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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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关于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四川省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条 奖惩工作的任务与原则 (一) 行政机关奖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表彰奖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积 性和创造性,加强法纪观念,防止和纠正违法失职行为;转变机关作风,克>官僚主义, 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业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惩,奖励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惩戒按照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进行。 (三)根据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和不同特点,建立健全不同形式的岗位责任制,坚持考核和奖惩制度,做到奖惩有依据,赏不虚施,罚不枉加,功过分明,奖惩严明。 第二条 奖 励 (一)对于有下列表现 的工作人员应该予以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策,遵守 和政府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起模范作用的; 2.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身体力行,作出表率的; 3.刻苦学习,钻研业务,尽职尽责,完成任务出色,成绩优异的; 4.勇于改革,开创新局面,对改变本地区、本部门面貌起推动作用,成效显著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积 推广先进经验、先进技术,有显著贡献的; 6.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在抵制不正之风方面事迹突出的; 7.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同违法和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8.防止、挽救重大事故有功,使 、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少受损失,或爱护公共财产,节约 资财有重大贡献的; 9.关心他人疾苦,助人为乐,受到广大干部、群众赞扬的; 10.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二)奖励种类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称号、升级、升职、通令嘉奖。 (三)给予工作人员何种奖励,应按功绩大小确定。对于具备本办法奖励条件一项或几项情形,事迹显著的人员,可以记功或授予先进工作者荣>称号;事迹显著贡献较大的,可以记大功或授予县、市级劳动模范荣>称号;事迹特别显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升级、升职、授予省级劳 动模范荣>称号或通令嘉奖。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适当发给奖品或奖金。 (四)评奖方法和时间,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应根据执行岗位责任制的考核情况,严格按照奖励条件,经过群众评议,提出受奖名单,由领导集体审定。必要时,也可由上级机关确定给予奖励。 评奖时间,一般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对于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随时予以奖励。 行政机关对受奖人员的事迹应在适当会议或报刊公布,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和任用的依据。 (五)奖励的审批权限。 1.授予本单位先进工作者荣>称号的,由所在机关或上一级机关决定。 2.记功、记大功、授予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称号的,由县以上主管机关决定。 3.升级,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川人发(1982)5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4.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 5.授予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荣>称号,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6.通令嘉奖,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六)奖励经费,按照省人事局、省财政厅一九八二年八月>日关于工作人员奖励经费的开支和使用办法的通知办理。 (七)对在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搞不正之风的,应即撤销奖励决定,并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策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条 惩 戒 (一)对于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虽已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应该给予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也可以免予处分。 1.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策,违反 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及规章制度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严重官僚主义,强迫命令,瞎指挥,给 集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或严重违犯劳动纪律,经常旷工,消 怠工的; 4.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侵犯人身权利的; 5.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敲诈勒索,行贿受贿,谋取私利,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包庇纵容违法乱纪行为的; 6.拉帮结派,进行非组织活动,破坏安定团结,制造冤假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7.贪污盗窃,投机诈骗,走私贩私,侵占公共财物,挥霍浪费 或集体资财的; 8.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9.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或遗失 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它应该予以处分的。 (二)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三) 行政机关对于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在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处分时,必须认真负责,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方针,根据所犯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影响和本人对错误认识的程度,给予恰当的处分或免于处分。 1.对于违反 法纪,给 、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但情节轻微,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2.对于严重违反 法纪,给 、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如果无职可降或无职可撤的,也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3.对于严重违反 法纪,屡教不改,或蜕化变质,不可救药,不适合在 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可给予开除处分。对于其中的某些人员,为使其有最后悔改的机会,可先从宽处理,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4.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其留用察看的期限为一年。在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酌情发给一定的生活费。留用察看期满后,经过考察确已改正了错误的,重新分配工作和评定工资级别。悔改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一年继续考察。对个别仍然坚持错误,已丧失了 工作人 员条件的,应予以开除。 (四)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触犯刑法,经司法机关审查,免予起诉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经过批评教育后,悔改表现好的,也可以免予处分。 (五) 行政机关从发现工作人员违反纪律之日起,应迅速查处,不得无故拖延,一般应在六个月以内查清处理,如果案件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结案处理至迟不得超过一年。 (六)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1.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其中;对于已不适宜继续任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职后,再办理>纪处分的手续,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市)政府各部门的局(科)长受开除处分的,报市、 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执行。 2.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 行政机关职务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或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免职),由本级人民政府办理>纪 处分的手续,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3.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所在机关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4.省人民政府委托各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执行。受降职以上处分的,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局负责办理。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执行。 5.各市、地、州、县(市)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审批权限,由各地(市、州)县(市)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一般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行确定。 (七)纪律处分的程序和要求。 1.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做到错误事实清>,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时,除涉及 重要机密和受刑事处分者外,都必须经过本单位群众讨论,并通知受处分人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诉意见。 3.组织上作出的正式处分决定或结论,应与受处分人见面,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如受处分人拒绝签署意见,经复查,事实确凿,结论正确,处理恰当的,由组织上如实写明情况。 4.经组织批准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时,必须通知受处分人,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对于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可以通报或在报刊上公布。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二十日内,向批准处理的机关提出复议或向上级机关进行申诉。受理机关应认真研究处理。但在未作出改变处分之前,不得停止处分的执行。 对申诉案件经过复议或复查后,原定错误事实或情节有变化的,应予以纠正,重新结论处理。 第四条 奖惩工作承办部门及职责范围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各级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承办奖惩工作的综合部门,其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国务院关于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对奖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解答对奖惩工作提出的问题,组织交流奖惩工作经验。 (二)负责具体办理审议奖惩工作事宜。 (三)办理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奖惩工作事宜,并负责报告处理结果。 第五条 其 他 (一)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 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问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单位按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办理。 (三)本办法由四川省人事局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本办法与国务院颁发新的奖惩规定不一致时,应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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