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试行办法

时间:2014-12-28 13:04:4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1983-11-16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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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普通教育事业分布面广,原来的基础差、底子薄,文化大革命中又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校舍少、危房多、设备缺的状况很突出。为了实现中央提出的在八十年代普及初等教育的任务,进一步发展各级各类普教事业,迫切需要改善办学条件,以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通过多种>道切实解决经费问题。 要逐年增加普教经费,厂矿、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都要集资办学,还应鼓励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集资办学和私人办学。为了统一认识,消除思想障碍,克>现存的某 些混乱现象,使集资办学的工作有章可循,特对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改善办学条件的资金来源 (一)从 和地方财政中安排 省、市、州、县(区)各级政府、地区行署,都应从地方机动财力中逐年增加普通教育经费。省对地、市和地、市对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后,分配各地的普教经费基数应如数安排,条件好的地方还应多安排,不许层层截留和挪用。今后地、市、州、县财政要随着 财政收入增加而增加教育经费。每年新增教师所需经费、教师公费医疗费差额以及在包干项目内还需增加的事业经费,均由地、市、州、县财政按实增拨。 为尽快改变我省中小学办学条件很差的状况,省政府决定今年增拨改善办学条件的专项补助>千万元。今后五年内,每年都视财政情况安排改善办学条件的专项补助经费。各市、州、县,各地区,也应拨出相应的专项经费。同省拨的专项经费一起,统筹规划,分期分批,逐年重点改善 一批教师进修院校、师范学校和中小学办学条件。 中央和省过去作出的关于从地方机动财力等经费>道中划给普教经费的有关规定,应当继续贯彻执行,现重申并补充如下: 1.从地方农业税附加中拨给普教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经济条件好的地方还应高于这个比例。 2.从城市维护费(包括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 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费)中,安排百分之十左右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房屋修缮补助。 3.每年地、市、州、县的机动财力应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和教育;近几年内给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4.从民族地区补助费和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中,拿出百分之二十五用于教育文化事业。 5.由 和财政拨款实行统建住宅的地方,每年从统建住宅总投资中拿出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由当地教育部门合理规划,统筹安排,建造教职工住宅。 (二)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中筹集 农村学校(包括初中和小学)的校舍修缮、修建和课桌凳等设备的购置,应从乡、村为主,通过多种>道筹集资金、工料解决,这些>道主要是: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金、公积金; 2.乡、村集体企业、副业收入; 3.按>策规定折价处理的公房、材料、农机具等公共财物的变价收入; 4.农民群众在自愿原则下,投工、投料、投资。 各地应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多种>道筹集,发挥所长,不搞“一刀切”。 (三)厂矿企业单位支援。 关于厂矿、企业单位办学和有关支援地方教育事业问题,另有专门规定。 (四)动员和组织学校师生勤工俭学,劳动建校。 学校勤工俭学收入,除扩大再生产外,在办学条件很差的学校,应 先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组织学校师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劳动时间内,积 参加建校劳动,师生劳动的工作量可以纳入建校的投资计划中,适当抵扣部分投资。 (五)从一九八四年春季起,把全省中小学的学杂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恢复到一九六二年标准。 二、关于办学资金的筹集办法和管理、使用 (一)通过多种>道集资办学,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各市、州、县,各地区,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经政府决定,公布实行。禁止各级学校擅自索取资金、物资,自收自用 。 (二)为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各县、市应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同志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集资改善办学条件领导小组,研究>策措施,确定当年和分期的改善办学条件的奋斗目标和集资额,处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各地筹集的办学资金,原则上在什么范围内筹集,就在什么范围内使用。农村各村筹集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本村小学的办学条件;各乡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乡小和乡初中;县(市、区)筹集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县(市、区)中小学。对经济困难的乡中心小学, 给 予一定补贴。集资办学成效显著的地方,可给予奖励。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集资办学上要给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要充实和配备校舍基建、维修的干部力量,培训和提高普教基建技术队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搞好学校建设的规划布点,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管好、用好建校资金,力求造价低,资金省,确保工程质量。 筹集的办学资金必须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对于挪用、贪污、浪费的行为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之以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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