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3:04:50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为了鼓励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2号文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具体部署,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改善企业素质,加快企业全面整顿的步伐,特制订如下奖惩试行办法: 一、凡在各地区、各部门企业整顿规划规定的验收时间内完成“五项工作”,验收合格,发给“验收合格证”的企业,实行以下奖励办法: 1.对在整顿中成绩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除登光荣榜或通报表扬等荣>鼓励以外,并可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主管部门、地县企业整顿领导小组批准,在不突破核定的奖金总额的前提下,发给一定的一次性资金,但企业不得按人平均发放。 2.对在整顿中贡献突出,企业素质明显改善,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领导干部,可由企业“职代会”建议,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记功、表彰及晋升工资一级(列入企业百分 晋级名额之内),并填写记功、表彰及晋级的事迹登记表载入档案。 二、在各地区、各部门企业整顿规划规定的验收时间之内,不能按照按质完成“五项工作”,到期验收不合格,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补课整顿的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在补课期间实行以下惩罚办法: 1.全厂按核定的奖金水平减发百分之二十的奖金。 2.厂级领导干部停发奖金。 3.停止厂长当年行使百分 的晋级权。 三、对一次限期整顿仍不合格,须再次限期整顿或停产整顿的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在再次补课期间实行以下惩罚办法: 1.停发全厂奖金。 2.停止厂长当年行使百分 的晋级权。 3.对无法搞好企业整顿和办好企业的书记、厂长,应自动向主管部门申请辞职或就地免职,并不得调到其他单位任同等及现职以上职务。 四、经过整顿验收合格的企业,如有严重“回潮”,应限期在三个月内搞好巩固性的整顿,停止执行 条规定的各项奖励,并执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惩罚办法;如到期仍未恢复和达到验收标准,由颁发“验收合格证”的单位吊销合格证并执行第三条规定的各项惩罚办法。 五、 批整顿已验收合格的企业,经颁发合格证的部门批准,按本办法执行;尚未验收的企业,由各地区、各部门纳入一九八三年整顿规划,按上述规定实行奖励或惩罚。 六、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工业、交通、建二、财贸、农垦、农牧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由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整顿验收奖惩办法。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