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合法权益的布告

时间:2014-12-28 13:04:5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1985-05-02 关键字:
【阅读全文】

在 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了切实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合法权益,特布告如下: 一、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合法财产和收入,受 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二、凡经过批准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网点和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照 法律、>策的规定,从事各种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干涉和刁难。 四、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 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税款和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扩大征税范围和提高税率,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否则,个体工商业户有权拒付和控告。 五、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货源和所需原材料,有关部门应按 规定提供方便,并严格执行 的价格>策,不准随意提价或变相提价;收购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产品,不准随意压级压价。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敲诈勒索、强行入股;不得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打击和人身侮辱。 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必须遵守 法律和>策,从事有证经营。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或吊销。 八、对侵犯个体工商业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以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九、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