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办法

时间:2014-12-28 13:05:3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1986-09-13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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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地的招工工作,在县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以上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统一管理。招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县以上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所属的劳动业务公司负责。 二、凡在我省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包括中央在川单位),在 的劳动工资计划内,需要从社会招收工人时,凭计划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的劳动指标 (包括新增劳动指标和各项自然减员指标),提出需要招收的工种、人数、条件和招工简章等,报经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人事局 ? ɡ投?郑┥蠛撕螅?上匾陨侠投??窆?靖?堇投?ψ试辞榭龊陀欣???脑?颍?吵锇才牛?⒒嵬?萌说ノ蛔橹?惺? 招收新工人,应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对经过职业培训、技术对口的待业青年,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录用。 三、按规定个别需要到外省、市、自治区招收工人时,由市、地、州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审查后,并直接介绍去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联系办理。外省、市、自治区来我省招收工人的,凭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招工手续,直接到我省有关市、县劳动人事局 (劳 动局)联系办理。省内跨地区招收工人,由有关市、县劳动业务公司联系办理。 四、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的生产 线和国营建政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交通、铁路部门的装卸搬运作业和矿山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一般应就近招收。确需跨地区招收时,由省劳动业务公司安排。除以上 规定的以外,其他单位需要从农村招用一年以上工人时,必须报经省劳 动人事厅批准。 五、全民所有制单位因临时性、季节性生产 (工作)需要,在 劳动工资计划内,可以使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但不得将其安排在常年性生产 (工作)岗位上。临时工的来源,应当由所在县的劳动业务公司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安排在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地处农村 的单位,经县以上劳动业务公司同意并办理手续后,可就近使用农村劳动力。使用临时工、季节工,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必须终止,用人单位应按原有规定向所在县劳动业务公司交纳调配费。 六、招收的新工人,应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体检标准,一般可参照技工学校招生标准执行。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招收技术工种工人的年龄,不超过二十二周岁;招收繁重体力劳动和普工的年龄,女性不超过三十周岁,男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 招收有专业技术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合同期满待业的工人、宣布矿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和违纪辞退的职工,年龄可以放宽。 在校学生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 (包括国营企业扶持兴办的大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以及在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不属招收对象。 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招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对在招工中弄虚作假、违反>策规定的,要按党纪、>纪严肃处理。 八、我省原有规定与《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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