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3:05:37 作者:楹庭律师团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和 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环境噪声,是指四川省城市市区内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施工和其他社会生活活动等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 城市有噪声污染源的单位、个人和入城机动车辆、船舶的驾驶者,必须执行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 标准将所辖行政区划为不同的噪声控制区,制定实施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实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六条 公民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在城区禁止使用高声喇叭,夜间 (二十二时到六时)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设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不准鸣喇叭。不准鸣喇叭叫人。噪声大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整车噪声应符合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的,不发给? 谐抵凑铡? 第八条 经批准装有警报器的警备、消防、工程抢险、救护车等,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其他时间一律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九条 禁止拖拉机驶入城区。经批准临时驶入城区运输的拖拉机,应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条 火车驶入城市,只准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气笛。 第十一条 驶入城市水域的各类船舶,应符合船舶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工业建>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 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活动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执行卫生部、 劳动总局颁布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试行草案)》。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的防治噪声设施,必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审查批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在特殊住宅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和医院、机关、科研单位附近,禁止新建和扩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厂、车间、作业点。 第十五条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限期治理,逾期未能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可限其作业时间或停止使用噪声性设备,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令其迁移。 第十六条 建>施工使用的打桩机、打夯机、破碎机、风镐、移动式空压机、搅拌机、电锯等高噪声性施工机具,只准在昼间使用,并采取消声、防震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音响。因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使用的,应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社会生活活动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庆祝活动及抢险救灾等情况外,城区禁止使用高大声响的喇叭。 车站、码头、港口、航空港、文娱体育场所等使用的广播喇叭,不得影响周围单位的工作和居民休息。 第十八条 商店及家庭使用的音响器材、发声设备不得妨害四邻。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对防治环境噪声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警告、限期改进、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凡对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通行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有关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县城、镇的环境噪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