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3:05:44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为了加强地方各级政府 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实行各级政府 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任期目标及其分年度实施计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 二、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代表本届政府向上一级政府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书》 (以下简称《责任书》)。政府 长应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责任书》各项规定的实施工作。 三、《责任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每年森林活立木蓄积消耗量不超过 下达的限额; (二)严格执行 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超计划采伐; (三)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严禁毁林开垦,制止乱砍滥伐,及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四)落实各项森林防火制度、措施,凉山州、攀枝花市森林火灾损失率控制在1‰以下,甘孜州控制在0.5‰以下,其余市、地、州控制在0.1‰以下; (五)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病虫害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 (六)完成任期内的绿化目标和年度植树造林任务,年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 (七)奖励和处罚; (八)根据实际情况需增加的其他内容。 四、县级政府每年年未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政府。 五、每届政府在任期届满前半年,向上一级政府报送《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申请考核。上级政府应组织林业、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意见,对下一级政府 长实行奖励或处罚。 六、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府 长,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劳动模范称号,颁发荣>证书,晋升一级工资。 七、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擅自批准超限额采伐或超越职权批准采伐森林,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