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

时间:2014-12-28 13:05:5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1987-12-05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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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上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维护企事业单位在横向经济联合中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事业横向联合的积 性,推动经济技术合作的广泛开展,促进经济的共同繁荣,经两省、市人民政府代表协商,订立协定如下: 条 本协定的指导原则是:根据 有关法律、>策规定和本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实行相互开放,加强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保障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鼓励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为企事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二条 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根据 和两省市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策所组成各种形式的联合,及所达成的协议或合同均受本协定保护。 第三条 两省、市一方企事业单位运用资金、设备、原材料、技术 (包括管理)、专利、商标等方式在另一方投资,按双方签订协议或合同办理,享受投资权益,承担义务。两省、市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这种投资给以支持和保护。 第四条 两省、市的企事业有关联合的协议或合同一经生效,不受企事业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企事业合并改组以及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事变动的影响。双方必须按合同或协议履约。由那一级政府批准的联合协议或合同就由那一级政府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按协议或合同应取得或分得的资金、设备、技术、原材料、产品及其他物资,两省、市政府应允许和帮助解决出境。 有特殊规定的物资,在不违背 规定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上报出境省、市政府批准后,两省、市政府优先考虑纳入 计划平衡,给予支持。 第六条 两省、市企事业单位间联合协议或合同中有关物资的运输,应报有关运输部门纳入计划,两省、市政府应给以指导、督促,并提供各种便利。 第七条 在 经济>策重大变化,影响到双方利益的合理分配需要修改协议或合同时,应在互相谅解的原则下协商解决,按 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两省、市的企事业联合中有关各类物资的价格必须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签订协议或合同,按协议或合同执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动;如遇 统一价格变动,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对一方影响较大时,双方必须在互谅互惠原则下协商解决。 第九条 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间签订并经双方省、市批准或审查同意的联合协议或合同规定的收益分配、资金、技术、设备、图纸、原材料、能源和其它物资供应,在符合中央有关>策的前提下,不受两省、市政府任何一方有关限制性规定变动的影响。 第十条 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在执行联合协议或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两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提供有关文本和资料的义务,各级主管部门和协作部门有督促的责任,对属于行政管理方面争论有协调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定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政份。由两省市政府正式交换批准文本后生效。并通知所属部门和单位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在成都签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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