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3:06:5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5月1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中“乡镇运输船舶和渡船航行长江、金沙江、乌江及其他江河急流航段的”一句修改为“除 和省《船舶和船用产品目录》注册的船舶外,航行长江、金沙江及其他江河急流航段的船舶”。 2、第三十七条中的“和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或其委托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 3、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监机构和渔>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出示证件,扣留证二、强制变卖、拆毁或者没收船舶必须出具凭据。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