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3:07:1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办法》(1995年4月2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二十条 款中“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处前次罚款金额5倍至10倍的罚款”字样。 2、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