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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2-28 13:07:1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1995年5月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中“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处罚决定书”修改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处理决定书”。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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