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3:07:1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非正式出版图书编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非正式出版图书编印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4月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编印非正式出版图书的,由新闻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有非经营性编印行为的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非经营性编印行为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有经营性编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处3万元以下罚款。”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