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时间:2014-12-28 13:09:4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2-03-19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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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省属驻泸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九日 泸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进一步树立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精神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老年人为60岁以上的公民。   身份证或泸州市老年人优待证均是确认老年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老年人进入国有或 投资为主体的公园,门票实行免费。各风景区门票,凭 老年优待证实行减免。   三、市内体育场(馆)和广场,在不影响比赛和交通时,免费供老年人锻炼身体。   四、剧场、影院等文化娱乐场所,要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图书馆、博物馆凭老年优待证免费进入,免费借阅图书、杂志。   五、老年人到各医院看病、挂号费减半,并优先就诊、化验、检查、取药、缴费、住院。   对9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可进行一次常规体检(不含特殊检查),所需费用由各级政府解决 。   六、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入厕费。   七、在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售票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买票”的标志。老年人进站,检票、上下车优先。   市内公共汽车、县以上长途汽车站侯车室(厅)以及没有为老年人、母婴室专设侯车室的火车站应设老年人专座。   八、各类业务行业,要结合行业特点,给予老年人优待和照顾。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分片包干、上门业务等措施,满足部分老年人特殊生活要求,收取业务费从优 或免收。   九、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十、对非财政供养生活有困难的百岁以上高龄老人,由市、县(区)老龄工作机构按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负担。   十一、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实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 或免交;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向司法部门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十二、泸州市老年人优待证由泸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作,以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按自愿原则向老年人发放。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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